林业案件纠纷评估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森林资产价格评估人员
执业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证函[2008]218号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和财政部财企[2007]33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17号)和《关于撤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二、资产评估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均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
三、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 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即注册价格鉴证师不存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情况。因此,对该人员的注册与管理,应适用《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该人员任职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林业涉案鉴定与评估
接受各省市县、检察院、法院技术处、研究室开展对林业民事、行政、刑事、治安、纠纷与涉案案件的林地林木勘测,火烧林地损失的评估,林木滥砍盗伐案件进行林业价格鉴定等服务。
林业案件和纠纷评估案例:
沈阳市北郊某采石场按原批复面积剥离山皮和植被,被林业派出所执法扣人--侵占林地、毁坏植被、毁林。我们通过外业调查和面积实测提交评估报告--解决了林业公安积压的案件,也避免了采石场当事人的牢狱之灾。
营口市县林业局委托的某林业站站长超采落叶松案件评估报告。
经过实测营口市属于辽南地区,此地的落叶松蓄积量不能按照省技术监督局的标准计算。省标准并不适合辽南地区的落叶松,该地栽种的落叶松属于这个品种边缘生长地,我们所重新编制了适合落叶松当地生长标准的落叶松材积表,避免了检察机关的误判,因此避免了多位林业部门当事人的解职、处分的人生大事。
林业纠纷评估案例:辽阳市县某墓园超面积侵占林地和植被。通过外业调查和面积实测图提交林业评估报告--积压的林业案件避免了高额罚款和监禁。
鞍山市县林业公安局2009.03委托的林业纠纷案件五份。
新民市法院委托的村民邻里火烧秫秸引起果树毁坏纠纷的赔偿评估报告。
本溪市县林业公安局2009.07.林业纠纷委托评估报告三起。
本溪市某某委托的乱伐林木预评咨询。
阜新市公安局委托的林业案件评估。
北宁市检察院委托的某局--林地开矿超面积渎职案件的外业调查--。
桓仁县纪检委委托的林业违纪外业调查评估报告。
桓仁县公安局委托的本溪市土地评估事务所承接的林业抵押贷款涉案复评。
阜新市林业局委托的林业争议评估报告。
林业纠纷的成因分析
1、随意变更、终止林业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是纠纷不断发生的直接原因。一些村干部换届则合同变,新的领导上任后,对前任村委会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随意变更或解除原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或转让金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终止合同;有的转让方以转让金过低为由,单方随意提高数额,导致纠纷的发生。如xx村有一山场的林木时常被盗,经村两委研究并集体到实地察看,与会人员多数认为转让金在1。5至1.8万元之间较合适,后确定为2万元。村委会据此于2002年10月与本村一村民签订了该山场的林权转让合同。次年3月,该受让人经村委会同意,向林业部门申报并获准了部分的采伐指标。当年底村委会换届。当该受让人再次申请欲将余下的林木砍伐时,新任村主任认为原订转让金过低,要求解除合同而引起纠纷。 2、部分村民利益驱动是纠纷大规模爆发的经济根源。一些人“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对待承包人经过精心管理、辛勤劳动获得的收益,对部分通过劳动致富的人产生嫉妒心理,试图平均再分配。他们往往以资源被少数人占有为由,煽动群众闹事,影响了承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引起合同纠纷。尤其是随着林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在林木价格大幅度升值的情况下,村民的利益意识不断的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势必发生。如xx村第五村民小组于2001年9月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将一片面积为282亩山场的林木转让,所得价款用于为村民安装闭路电视。之后,村委会通过招投标将该山场全部转让给王xx。事隔四年之后,当王向林业部门申报木材砍伐指标时,村民小组提出当年转让的山场仅为221亩,另有61亩是村民小组长与村委会私下添加。为此,请求确认王与村委会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3、发包、转让林地、林木,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纠纷大量发生的深层原因。由于林业承包、林木转让合同涉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村民的利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但许多村干部在发包过程中未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甚至有的村干部营私舞弊,也不征求党政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私自发包,搞暗箱操作,这些都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4、合同内容不严密、不完善、不合理是纠纷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有的承包人当年在荒山造林时,未与山地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在一些林业承包合同中,连承包期限都没有约定;部分村干部缺乏经验,在集体林地发包时未进行充分论证,或在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时未按规定进行评估,造成对标的物缺少正确的认识和评价,盲目发包或转让,承包基数或转让价格普遍较低。由于时过境迁,受物价上涨、技术投入、科学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承包人或受让人的收入与投出悬殊,合同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引起纠纷。 5、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当干预是纠纷发生的又一原因。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对村干部进行必要的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的失误。如xx村有一插花山,2002年10月村主任个人决定将其发包给陈某。2003年初,xx镇人民政府作出仲裁,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原告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镇政府又让xx村委会公开招标,将该争议山场使用权转让30年。镇政府的仲裁决定被法院撤销后,陈某又提起确认之诉,请求认定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该案在前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村委会又公开发包引起纠纷。
|